【继承】再婚后一方死亡财产如何继承
发布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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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8岁的李芳(化名)和60岁的张一(化名)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子女均已成年。2005年,张一所在的单位分给其三室一厅的集资房一套。2011年秋,张一因病去世。张一生前在2011年4月立有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张一将房屋及其他一切财产交由李芳继承。但张一去世后,其儿子张二(化名)却强行搬进了该房屋。经过多次协商未果,2011年底,李芳将张一告上法庭。李芳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和张一婚后的共同财产,张一的遗嘱中指定自己继承,因此自己对该房拥有所有权,张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李芳要求张二归还属于自己的该套房屋,并赔偿损失。张二则辩称,所争议的房屋是其父生前单位分的福利房。其父亲给自己的一份由他人代笔的遗嘱中称由自己继承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一与李芳对该房拥有部分产权,并且2011年4月的遗嘱真实有效,被告张二所提供的他人代笔的遗嘱中“张一”的签字不是张一本人所写。
律师评议: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房屋由张一所在单位、原告李芳和张一共同所有。张一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权的部分无效,处分自己的部分(给李芳)有效,所以李芳对该房屋除张一生前单位的产权外,拥有其余部分的产权。张二未经所有权人许可,居住在该房屋内,已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对李芳要求张二搬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张二的侵权处于继续状态,所以对李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且无具体数额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