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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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初张某(女)和李某(男)在北京市协议离婚,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有一处房产是婚内取得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但离婚时双方并未对此房产进行分割。该房屋一直在出租,租金一直是由李某掌握并未与张某分享。因此,张某向北京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此房屋及所获得的租金。张某认为,房屋是李某在结婚之后取得的,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房产及出租房屋产生的房租。
李某辩称:房产确实是自己婚后取得的,但该房产是自己继承父亲李某某的遗产。其父李某某生前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处公证,遗嘱中明确约定房屋在其死后只能归自己儿子李某个人单独所有。因此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主张分割该房屋份额以及房租。
律师评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起争议中,诉争房屋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具有法律依据,并且房租属于孳息。根据法律规定,房租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房产及房租属于李某个人财产,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