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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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极力争夺婚生子小宁抚养权的父亲,却不尽抚养义务。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小宁的抚养权改由其母张某抚养。
田兴(化名)与张梅(化名)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时, 田兴极力争取对儿子小兵的抚养权,并要求抚养费自行承担,在充分征求双方同意后,法院调解书确认双方婚生子小宁由田兴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离婚后田兴因忙于生意,长期在外奔波,小宁的生活基本上由爷爷奶奶奶奶照顾,学习成绩很快下降。了解这一情况后,张梅把小宁接到自己身边,一边打工,一边照顾小宁的学习生活。在此期间, 田兴既没有来看过儿子,也未支付过儿子的抚养费。长此以往,小宁也不愿再回到父亲身边。为此张梅诉讼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子小宁的抚养关系,改由自己抚养,由田兴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每月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三年多来,婚生子小宁一直跟随母亲王丽生活,期间有关费用也由张梅负担,其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且小宁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故张梅要求变更小宁的抚养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同时判决田兴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每半年支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