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婚后买房,也可能归一方个人所有
发布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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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50万元。买房时,张女士没有北京户口,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该经济适用房只能由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未登载张女士的名字。2012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前述房产,审理查明,买房时系李先生父母掏钱为小两口支付了首付款18万元,然后张女士和李先生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双方向法院诉请离婚。张女士称,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李先生则称,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
律师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而,李先生对于房屋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也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