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辛苦赡养老人,离婚应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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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与于某(女)各自丧偶多年,2002年经人介绍,双方结合为夫妻。因双方皆有子女,也各自有一定的积蓄,考虑到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意见,结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财产、收入的协议。协议的大意是:双方结合为夫妻共同生活,但各自的收入由各自自行支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离婚,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分割对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身故在先,另一方不参与继承身故一方的遗产。结婚后,王某身体一直不太好,王某的父母也年事已高,且身体欠佳,于某就主动承担起了照顾王某和王某父母的重担。2011年,于某的儿子因为单位不景气失业了,长达半年的时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某向王某提出,希望王某帮忙联系一下,给自己儿子找一个好一点的工作。但王某一直推三阻四表示拒绝。几次三番之后,于某感到心灰意冷,觉得自己多年的付出毫无意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一部分王某的个人财产,以赔偿自己这些年来辛苦照顾他和他父母的损失。王某向法院主张,同意离婚,但双方有协议在先,不同意分割财产,赔偿于某。
律师评议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虽王某和于某有夫妻书面协议约定各自的收入、财产归个人,但于某在近十年间一直坚持照顾王某及其年迈的父母,付出了很大的辛苦,故而依法在离婚时可以向王某要求补偿而不是赔偿。要求分割王某财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某向于某支付补偿金5万元,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