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什么是“代位继承”?
发布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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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何大(化名),次子何二(化名)。何大娶妻周某,并于2005年生有一子何小宝(化名)。何大于2009年5月遇车祸身亡。何某于201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何某过世后,张某随大儿媳周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何二使用。
2010年11月,何二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售出。张某和大儿媳周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何二承诺取得售房款后,会对所有继承人予以合理分配,张某和周某方表示同意。但何二在取得房款后,将12万元的房款仅分给张某和周某每人两万元,称其余款项为自己的合理所得,于是占为己有。
张某和周某表示不同意,随即将何二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合理分配房款。
律师评议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何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该由张某、何二、何小宝继承分配。其中,张某应分得4间,何二、何小宝各应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何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何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何二,因何大先于何某死亡,其子何小宝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何二、何小宝应各分得1间。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分得4间房屋,何二、何小宝各分得1间房屋。但由于房屋已经出售,得到房款12万元,按照比例,张某分得8万元,何二、何小宝各分得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