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嘱继承可否超越血缘关系?
发布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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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初,李某因年事已高,想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以遗嘱的形式确定继承人。李某有一子(李小某)常年不在李某身边。李小某从小就不听管教,游手好闲,现已成家,但从来不尽赡养义务。李某一直由邻居小张(女)尽心照顾,对小张心怀感激,遂想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及所有存款在自己百年之后由小张来继承。于是,李某至某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该遗嘱指定上述财产的继承人为小张。2012年4月,李某因病突然去世。后事料理完后,小张按照遗嘱内容主张继承李某的遗产时,遭到李小某的阻挠。随后,小张将李小某诉至人民法院。
小张诉称:自己在李某生前精心照顾李某,李某出于对自己的感激自愿订立的遗嘱并进行了公证,自己的继承应当是合法的。李小某辩解称自己是李某唯一的儿子,理所当然应继承自己父亲的遗产。
律师评议
小张所持有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遗嘱的形式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因此小张所持有的遗嘱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形式,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同时,《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此,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小张有权利按照李某生前的遗愿继承李某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持有的遗嘱真实有效,应当继承李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