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离婚产生的财产争议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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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结婚5年的王涛(化名)和张丽(化名)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等原因协议离婚。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对财产的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仅有现居住的房屋一套,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王涛认为结婚后买房子的钱都是自己所出,而张丽仅仅为房屋承担了装修费用,故而提出不同意平均分割房产,主张要求分得房屋百分之七十产权的份额。张丽认为房屋是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双方遂产生争议。张丽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房产。经审理查明: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争议的房屋是双方婚后取得,而王涛和张丽婚前婚后对于财产并无特别约定。律师评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处理”;所以,本案中,张丽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