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伪造欠条,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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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化名)与刘娣(化名)于2008年结婚,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2011年8月,刘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勇向法院提交了开户日期为2009年3月的存折,载明余额10万元;刘娣向法院提交了欠条一张,载明于2010年5月欠刘娣的母亲8万元。李勇主张分得5万元存款,刘娣主张夫、妻每人承担4万元债务。
经审理查明:李勇与刘娣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存款10万元;李勇和刘娣并未收到刘娣母亲的8万元借款,欠条系刘娣伪造的。
律师评议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查明的情况,刘娣的行为系伪造债务,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减少其分得的份额。近年来,采用非法手段意图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层出不穷,对此,法律明文禁止离婚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当事人应当全面收集并向法院提交有关夫妻财产状况的证据,认真审查对方提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会导致遗漏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可能承担伪造的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勇分得存款6万元,刘娣分得存款4万元,双方无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