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孩子尚待哺,离婚该跟谁?
发布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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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宁(化名)与刘小云(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比较平淡,王小宁时常忙于工作,出差在外。2010年刘小云怀孕后,王小宁更是常常以工作繁忙为由不回家。2011年年初,刘小云产下一子。因王小宁家三代单传,儿子出生后,王小宁的父母对孙子是喜欢得不得了,宠爱有加。也因为儿子的出生,王小宁的作息变得规律了,几乎很少有夜不归家的情形。然而,好景不长,2011年9月,刘小云意外发现王小宁与一名女子长期保持着非正常的关系,还掏钱为该女子在自己家小区附近租了一间房。刘小云回想起结婚以来的种种,痛下决心提出了离婚。
刘小云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取得儿子的抚养权,由王小宁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王家三代单传,所以王小宁提出,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并愿意为此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我国法律在规定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于夫妻离婚时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有一个核心的立法依据,那就是——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从常理来看,自然是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对孩子最为有利。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由刘小云抚养,王小宁按月向刘小云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依法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