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代书遗嘱有效形式
发布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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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伯和老伴宋老太在北京郊区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产权为两人各占二分之一。购房时,老两口的儿子也出了5000元,所以老两口就让儿子和他们居住在一起。2010年底,张老伯因病过世。张老伯留下一份遗嘱。该遗嘱由张老伯的一位同事代书,另一位同事作为见证人也在该遗嘱上签署了名字。同时,该遗嘱上还有张老伯本人的亲笔签名。遗嘱中确认,该房屋张老伯与妻子一人一半,若张老伯先于宋老太死亡,则该房屋中属于张老伯所有的份额归宋老太所有。宋老太拿出遗嘱,要求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张老伯的儿子表示反对。宋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该房屋。庭审中,张老伯的儿子拿出了张老伯曾写过的一份材料,确认购买房屋及装修房屋的钱款中,张老伯夫妻出资80%,儿子出资占20%。张老伯的儿子认为依据该材料,诉争房屋中应有其本人的份额,这部分不属于遗产,剩余部分应依法分割。
律师点评:
首先,《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故本案中张老伯所立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其次,根据房屋产权证登载的信息,该房屋应属张老伯和宋老太共有之房屋。张老伯的儿子虽在购买房屋时出资,并让张老伯立下了字据,但该字据仅能明确出资比例,并不能据此享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张老伯所立遗嘱有效,支持宋老太要求继承张老伯所有的该房屋份额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