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老人去世,遗产被卖,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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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化名)育有一男一女,妻子早逝。女儿王芳(化名)与其一起居住。2009年,王强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王芳未经弟弟王猛(化名)同意,将父亲遗留的房产私自出卖给了邻居陈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为此王猛将王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并要求认定王芳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律师评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该《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王强去世后,其遗留的房产尚未进行分割,故该房产应属于其两个子女共同共有,王芳未经其弟王猛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陈某是其邻居,本应该知道王强的继承人有两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王猛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撤销对第三人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直接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从而撤销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陈某应依法将该房屋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王芳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王猛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