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反家暴法,要解决三大问题
夏吟兰
发布时间: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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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暴法的出台是一个里程碑。但光有立法是不够的,需要具体措施的跟进,包括体制和机制的层级化、精细化的构建。
我认为执行反家暴法要解决三大问题。
第一个是理念问题,理念先行特别重要。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对要不要把促进家庭和谐写入总则,存在很多争论。从我的角度看,反家暴和家庭和谐在宏观上是不矛盾的,是互相促进的。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就会减少家庭冲突,当然就促进了家庭和谐。另外,如果说通过反家庭暴力导致一些人因为家庭暴力解除了婚姻,也不是破坏了家庭的和谐,而是解除了那些痛苦的、本来就不和谐的家庭,它的结果实质上还是促进了家庭和谐。
总之,反家暴法要达到的目的,应当是提高婚姻和家庭的质量,最终促进家庭和谐。如果这样看问题,在逻辑上说得通,执法者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不会陷入纠结。处理家庭暴力没有破坏家庭和谐,不是说法官因一方的家庭暴力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或判决当事人离婚,就破坏了家庭和谐,对社会和谐有不好的作用。所以在理念上,我觉得还是值得再深入探讨的。
第二个是制度问题。主要指法律规定得不充分、不完善,或者说制度上还有一些欠缺。反家暴法出台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的确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立法时也已经提过意见。但我一直记住彭珮云大姐说过的一句话:“一比零大。”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把“禁止家庭暴力”写在婚姻法中,有些人说,没有概念,也没有具体措施,写有什么用?她说:“一比零大。法律有规定就是进步。”显然一比零大,因为有了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才有了后来国家和地方、各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专门的反家暴法出台。所以我觉得,反家暴法的出台虽然不尽善尽美,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一比零大”,我们往前迈进了,这就是里程碑,当然,接下来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法律规定不足,能明显地感受到。比如因为证据问题,导致法官难以下判断,难以下裁定,难以下判决等等。但我们要改的是,举证责任能不能更有利于受害人。我相信将来有一天会改,法律的完善需要不断地推进。
第三个是执行问题。当一个法律出台以后,特别重要的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来确保法律得到贯彻实施。所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论是法官、警察,还是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者,他们如何理解法律,如何执法,特别重要。执法问题,除了法律的规定不够完善以外,执法者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认识也非常重要。因此,培训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执法过程当中,对公民反家暴的宣传、倡导要去做,但更重要的是对执法者的培训,要改变执法者的观念。法是靠人来执行的,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人执行可能有不同的结果,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最重要的环节。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