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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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法律规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精力、时间和心血上要付出很多,另一方理应在抚养费教育费上多付出一些,在金钱上做些弥补。也有一种情况,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为竞争对孩子的抚养权提出不要对方抚养费,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对孩子的成长也是不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人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人不足以维持生活;二是尚在校就读的;三是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这些规定为人民法院对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判决提供了依据。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子女教育费的需求已越来越大。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十八,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学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已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很普遍。这时家长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就应该继续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这应是一个较硬性的规定。当然,如果父母没有给付能力,就另当别论,但至少要保证子女接受完义务教育。我们国家也应借鉴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创造必要条件,并教育已经成年的青年学生,自立自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勤工俭学,尽量为自己挣下一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并想办法利用好国家的教育贷款,为自己今天的受教育,花自己明天的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这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子女获得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