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养父母
恵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11-25
浏览次数:1190
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虐待和遗弃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得虐待和遗弃,当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子女给付赡养费;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又明确指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该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养子女对于养父母来说如同亲生子女一般,他们之间拥有父母子女之间一切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养父母子女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养父母不得以养子女非亲生为由对其予以歧视或不对其予以抚养教育,养子女也不得对养父母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剥夺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养子女对于养父母以及养父母对于养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