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司法认定比例只有十分之一
黄海涛
发布时间: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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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专题课题组所作的《家事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置情况调研》,对近三年以来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的部分(213件)涉家暴婚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证据和家暴的认定率低。在当事人提交了家暴证据或法院调取了证据的98件案件中,仅17件法院对证据予以认定,采信率仅为17.3%。部分案件即使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但基于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不足或频次较少等原因,仍认为不构成家庭暴力。213件婚姻家庭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仅为22件,认定率10.3%。
家庭暴力主张的损害赔偿获赔率低。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73件,占案件总数36.9%,只有17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获赔率仅为23.3%,其中获赔的案件中还包含了施暴方同时存在其他过错的情形。在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中,多数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
反家暴法还未能适用家事案件。考察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差异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及其强度。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将 “家庭暴力”界定为精神暴力和躯体暴力,而且伤害要达到一定程度。反家庭暴力法则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因反家暴法并无关于在家事案件中如何适用的内容,司法界多数仍以“婚姻法解释一”作为界定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当适用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之中。
人身保护裁定事实要件的要求应当低于离婚事由中的家庭暴力的认定。鉴于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为不同的部门法规定,并服务于不同立法宗旨目的,对审判机关而言,要区分程序与实体问题,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既要揭示家庭暴力概念的共性特征,又可以保持略有差异的要件要求。
程序法事实是指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在诉讼程序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反家暴法中的程序法问题,主要是家庭暴力情形下人身保护裁定的申请与审核、执行等问题。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的权利,而鉴于人身保护裁定的临时性、紧急性、救济性特征,不应坚持与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时同样的认定标准。结合反家暴法本身所规定的申请条件还包含“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这一事实要件的要求应当低于离婚事由中的家庭暴力的认定。
因此,人身保护令程序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不必然成为此后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审理相关离婚案件时所认定的家庭暴力。
(作者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