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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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的姑妈跟姑父于1997年相恋,2001年结婚,2002年山于姑父婚内出轨,被姑妈发现,姑妈要求离婚,当时因为结婚存续期间较短共同财产少且没有子女,所以双方采取了协议离婚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但过了几年,双方均未婚,双方尚有感情有意复婚,但是姑妈因为有之前的经历,对于这次复婚极为谨慎,要求于姑父签订《忠诚协议》,协议这么约定:“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约定双方须在婚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婚姻法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如违约,过错方要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请问这么约定是否有效?将来如果又出现同样的情形,法院是否会依据该协议作出判决?
答:
通过这样的《忠诚协议》很可能无法切实保障你姑妈的权益,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有效,认为是夫妻财产约定或者一般民事合同;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忠诚协议从根本上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忠诚协议的内容多是基于感情,往往约定的是夫妻感情问题的处理,这种约定法院不宜处理,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不予受理,对于离婚诉讼中请求履行忠诚协议的,亦不予以处理。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法院采取的是上述第二种做法,因此建议你姑妈改为通过签订《婚内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
来源: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