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惠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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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已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七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原文如下: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结合当事人的提问,就该条文作如下释义:
一、什么是不动产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日常生活中主要的不动产就是房屋。下文中,不动产以房屋为例。
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有位年轻的当事人问道:“《解释三》施行前不久,我结婚了,房子也买好了,《解释三》,尤其是第七条的规定对我起作用吗?”回答是:“起作用。”
有一句法律谚语:法不溯及既往。意思是: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物不起作用。但是,司法解释是可以溯及既往的,因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定进行的解释说明,意味着法律制定时就已经涵盖了司法解释中的内容,这些内容是法律本身的应有之义。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自试行之日起的婚姻、财产关系要受到现行《婚姻法》的调整,《解释三》虽然颁布在后,但它是与现行《婚姻法》同时生效的,对1981年1月1日起结婚、买房的夫妻起作用。
三、第七条只针对不动产,对动产没有规定
四、第七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
1、先结婚,后买房。2、购房价款由父母支付而非夫或妻本人。3、房屋所有权人是出资人(父母)一方的子女。
五、第七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
1、先结婚,后买房。2、购房价款由夫妻双方的父母支付而非夫或妻本人。3、房屋所有权人是夫或妻一方。
六、第七条第二款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七条第二款但书部分写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大于法定。有约定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来分配房屋份额,不需要考虑出资多少。
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通俗来讲,前者意味着各占百分之多少;后者意味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分彼此。
八、第七条存在的疑问
该条文没有区分全款买房或贷款买房的情况:1、全款买房。从立法本意来看,第七条可以适用于全款买房,贷款买房的情况没有纳入立法者的思考范围。2、贷款买房。父母承担的可能是购房首付款,也可能是贷款,是否应当认为第一款中父母承担的部分为个人财产,其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款中双方父母承担的部分为按份共有,夫妻承担的部分为共同共有。目前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答案。
九、房产证加名可以排除第七条的适用
第七条第一、二款的适用都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基本前提。婚后,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入夫或妻的姓名,所有权人登记为夫妻双方,则第七条不再适用。
综上所述,《解释三》第七条的适用是有限的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