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子女 离婚后反悔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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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双方将共同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领取离婚证后,房产过户前,一方反悔并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一半的房产份额,理由是: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属于赠与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我国对房屋这种不动产采用登记制进行管理,尚未过户属于该条“权利转移之前”的情形,可以撤销赠与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律师说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文恩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载明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较大。查阅大量资料并结合执业经验后,惠诚律师总结出以下两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
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对房产没有贡献,其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接受赠与的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未实际完成前,原夫或妻有权撤销赠与,此时房产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可以主张分割。子女对房屋没有付出,不能取得房屋也就谈不上损失。
观点二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解决婚姻财产问题时应当排除《合同法》的适用,不得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将共同房产过户给子女与解除婚姻关系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是当事人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将共同房产过户给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诱发道德风险。
【律师指点】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采纳观点二,判令驳回了原告撤销赠与,重新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王文恩律师近来承办的该类型案件,法院以持观点二处理的居多。
现行《婚姻法》设定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来分割,没有考虑到分给子女的情形。按照这一设定来处理是最为稳妥的。如果必须将房屋这样的不动产过户给子女,应当在离婚协议签订后,领取离婚证之前,完成变更手续,这样做可以有效防范不履行离婚协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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