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部分出资买婚房 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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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当下,房价居高不下,新婚夫妇无力承担,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给子女买房用于结婚的情况比较常见,父母倾注毕生积蓄为子女购买婚房,有的甚至向亲朋好友借款,预支了今后的养老费用。
按照国人的普遍心理和通常习惯,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时,既不想生硬的明确表示只给自己的子女,怕引起儿媳或女婿的不快,又担心子女婚姻破裂时房产被分走一半。许多父母便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含蓄”方式,表达维护财产权益的意思。在没有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属的情况下,子女一旦离婚,房产应当如何处理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条并未区分父母承担全部购房款还是仅承担首付款。
【律师说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文恩律师
结合已参加的法学研讨会以及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时,房产应当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与配偶分割,即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处理,这符合该条的立法本意。此时,子女取得房产的方式是父母基于亲情的赠与,子女的配偶对不动产没有实质贡献,缺乏取得房产权利的法律事实。
婚后,父母承担部分房款或者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以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着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观点一
应当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作严格限定,只有全款买房时方可适用,其他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无论子女及其配偶承担了部分房款还是承担了房贷,都属于对房产的贡献,又《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有,婚后取得房产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在离婚时都应当予以分割。
观点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合法财产权益,明确夫妻对婚姻生活的经济贡献,从而公平、合理的分割共同财产。该条未区分父母全资还是部分出资,则该条可以适用于这两种情况。父母出资部分可以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子女及其配偶出资部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真正按照贡献来处理,有利于在离婚时对房产这种高价值财产的分割。
【律师指点】
王文恩律师近来承办的上述类型案件,法院较多以观点一处理。如果采用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支付价款的方式买房,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房产的权属状态,避免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担心或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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