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恩律师点评——大学生宿舍产子并勒死被判缓刑
惠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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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考入名牌大学后,18岁女生小甲(化名)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无知和恐惧,她独自在宿舍产下一名女婴,并且将婴儿勒死扔到了垃圾箱。事发后,小甲被警方逮捕。18日,这起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小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宿舍内生下女婴 而后抛进垃圾车。2012年,小甲考入了广东省内一所名牌大学,然而不久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原来,入学前小甲曾经在一家快餐店打工,和员工小杨相恋,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未做保护。小甲去医院堕胎时,被医生告知,由于怀孕时间较长,不适合做人流,只能引产。考虑到引产需要将近2000元的手术费,缺乏医学和法律常识的小甲决定先不处理,等到孩子出生以后送到福利院。而在此过程中,两人产生矛盾后分手。直到分娩之前,小甲和其他同学并无不同。2013年春天,小甲突然腹痛,适逢周六宿舍里没人,小甲在学校宿舍里自然分娩一名婴儿。小甲说,她感到肚子很疼,就斜躺在宿舍的地上,先是婴儿的头先出来了,接着整个身体都出来了。她见状吓了一跳,站了起来,结果脐带也断了。“当时婴儿哭了几声,我吓得要命,整个人像丢了魂一样。婴儿哭了几声就没再哭了,而是闭着双眼没有动,因为我在怀孕期间有吃过感冒药等西药,也没有刻意去安胎,生产时也不知道操作是否正确,所以我感觉婴儿可能死了。”小甲说,她就用一件白色的短袖T恤缠住婴儿的身体,连同分娩过程中弄脏的衣服一起放在一个编织袋内,扔到宿舍旁边的一个垃圾桶里。随后,身体虚弱的小甲回到宿舍躺着休息。直到晚上,小甲又起身将婴儿丢弃到某天桥下的垃圾车内。当晚有路人发现了这名婴儿的尸体,随后报警。法医鉴定,女婴出生时为活婴,死因系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法院判决故意杀人,从轻判处缓刑。今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少女妈妈杀婴一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小甲,小甲本人自愿认罪。而她的辩护律师则希望,按照过失杀人罪对小甲定罪量刑。辩护人称,小甲认为婴儿已经死亡或可能已经死亡,才将婴儿遗弃,最终导致婴儿死亡。当时小甲年仅18岁,生下婴儿时处于极度惊恐、慌乱之中,随后作出的行为符合过失的主观心态。18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甲在认为婴儿已经死亡或者可能死亡的时候,没有采取任何试图挽救的措施,反而用衣物缠绕婴儿的脖子,并将婴儿扔进垃圾车里,其行为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考虑小甲的犯罪动机、实施手段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各种因素,法院认为小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判处小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专家呼吁关怀未婚妈妈 用法律思维考虑问题。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表示,少女妈妈杀婴案有高发的趋势,近年我省妇联信访维权系统受理的涉及末婚生子的案件约有200宗。杨世强介绍,此类案件让人痛心不已,妇联经过调研,已经在多个层面提出了建议。首先,此类事件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折射出性安全、性健康、性教育、以及与性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很好的跟上。这提醒家长从小就应该对孩子有一个性安全的教育。第二,对于陷入困境又束手无策的女孩,人们要多一点宽容,不要在社会上给她们巨大的压力。“发现问题要多一点关怀,不要把她们推入绝境”。第三,应该提醒所有的未婚妈妈,要让她们明白,怀孕这个事情,可以换个角度看成法律事件更为妥当。要让她们有法律意识,明白法律对非婚生育是有明确规范责任和后果的。“用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一定要让女孩子明白,杀婴弃婴是犯罪行为!”
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文恩律师点评:
综合分析本案,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原因。生理及医学知识严重匮乏。
在中国,自中学至大学,学校的性教育课程就极其匮乏,而在家庭中也没有相应的教育传统,许许多多像小甲一样的女孩严重缺乏生理及性学常识,在男女交往中不懂得采取保护措施,从而为意外怀孕埋下种子。因此,父母应当加强亲子间的沟通交流和青春期教育,学校亦需加强学生的健全人格培养和性学知识普及。
2、缺乏法律常识。
从法律上分析,小甲作为母亲,即使认为婴儿已经死亡或者可能已经死亡,也有抢救婴儿生命的义务,但是她没有采取任何试图挽救的措施,反而用衣物缠绕婴儿的脖子,并将婴儿扔进垃圾桶,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地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然而,在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中,人们并不认为遗弃、杀害婴儿是犯罪行为,而只是处理个人财产。所以,小甲在实施其行为时并无顾忌。对像小甲一样的女孩,应当加强法律教育,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增强与教育局、学校、社区等的联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她们认识到杀婴并不是处置自己的私人物品,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3、社会因素。
社会歧视。受传统先婚后子观念的影响,未婚先孕少女缺乏社会认同感,自责、羞耻的内心感受使其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在无法独自承担的情急之下,她们往往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
4、社会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及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虽然婚姻法承认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社会抚养费的存在无疑是对这一规定的挑战与扭曲,使这一规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非婚生子女必然要交纳一笔不菲的费用。即使如此,婚生与非婚生在其他一些方面仍然受到歧视与不公平的对待,比如户口。
5、户口。
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各地方的具体解决方法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在某些更糟糕的情况下,比如父亲逃避、失踪,上户口更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在这方面,政府应当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相关部门应当避免互相推诿,从而为未婚母亲营造一个平等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