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龙律师点评——广东两法院公款吃喝 6人喝2斤洋酒致1人死亡
惠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9-12
浏览次数:1036
事件背景:
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有个别法院及少数法院干警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令五申于不顾,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院超标准接待并饮酒致人死亡案。2014年2月26日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杨广、办公室主任何丽霞等5人在韶关某餐馆安排晚餐接待来该院学习交流的本市仁化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蒙军、政工科副科长蒙万庭等一行4人。席间,主客双方共6人饮酒,共喝掉了何丽霞从家中拿来的洋酒约两斤左右。晚餐结束后,蒙军、蒙万庭等人乘车返回仁化县。途中,蒙万庭出现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浈江区法院因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并导致蒙万庭饮酒后死亡的客观后果,陈杨广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何丽霞受到了行政记过处分。何丽霞主动承担了当日的餐费1020元。
惠诚律师事务所,刘元龙律师点评:
此次事件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反映出个别法院和少数干警还没有真正认识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还没有真正把中央的要求、群众的期盼和法院的纪律规定转化为自觉行动,一些法院领导干部不仅放弃了抓好队伍作风建设的责任,而且带头顶风违纪,带坏了队伍风气,损害了法院形象,自身也受到了纪律处罚,若要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法院内部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突出领导责任;强化执纪问责。此次事件也反映出相关法律问题。
此事件中,众人饮酒后,在返途中,蒙万庭出现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何丽霞等5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蒙万庭饮酒时及酒后存在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及防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还向其劝酒,应认定行为人存在让其他饮酒人喝醉的主观故意。在过量饮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对醉酒人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是明知的,但共同饮酒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对醉酒人没有尽到护送、通知家人接送的注意义务,如果饮酒后出现人身伤亡,其他共同饮酒人构成民法中的过错,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饮酒人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蒙万庭的近亲属可以主张何丽霞等5人承担一定得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