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高于公证遗嘱?
恵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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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太太身体有病,长年吃药打针,由于没有医疗保险,两个儿子嫌母亲老而有病,不愿赡养老人。老人名下有一套房产。老人为了能生活下去便和邻居小秦签了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小秦照顾李老太太的生养死葬,老人将其名下房产遗赠给小秦。过了一年之后,李老太太的大儿子知道了这事,便对母亲百般讨好,李老太太便给大儿子写了份自书的遗嘱,约定其名下房产归其大儿子继承。没过多久,李老太太的二儿子知道了这事,便和其媳妇强行将老太太带回家,然后百般哄骗着老太太,让老太太给他们做了份公证遗嘱。过了两年老太太过世。
现李老太太过世,两个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按遗嘱将房产判给自己。小秦同时也拿出遗赠扶养协议,也要求取得该房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老太太用毕生的积蓄买下了一套房屋。李老太太先后同小秦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给大儿子的自书遗嘱、给二儿子的公证遗嘱。这其间两个儿子每月也给了老太太三百块钱的生活费,小秦照顾老太太至去世,由于李老太的两个儿子要办葬花收份子钱,所以李老太的葬礼是由李老太太的两个儿子办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高于遗嘱?
法律剖析:
李老太太与小秦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小秦是李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且李老太太虽然有两个儿子,但两个儿子并没有照顾老太太,显然李老太太是无人照顾的孤寡老人,故其与小秦签订的扶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李老太太与两个儿子分别签订的遗嘱是否有效?哪个遗嘱的效力高?
书面遗嘱需要证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自愿,而且在订立遗嘱时没有受到威胁和恐吓,另外要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神智是清楚的。如果当事人前后立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生效。
这里李老太太虽然是在受两个儿子的哄骗下才写的遗嘱,但李老太太当时意识是清醒的,而且也证明不了两个儿子使用了欺骗李老太太的手段,故其李老太太与两个儿子与的遗嘱都是有效的。与二儿子的公证遗嘱的效力是高于自书遗嘱的。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高于遗嘱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本案中李老太太与小秦所签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高于遗嘱的效力的。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因此而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中李老太太虽与小秦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是其与两个儿子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解除,两个人对其母亲仍有赡养的义务也有继承母亲其他财税的权利,故两个儿子每个月给李老太太三百块钱的生活费是在尽赡养义务,他们仍有权继承除该房产外李老太太的其他财产。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吗?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本案中小秦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李老太太的的房产。
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会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本案中如果李老太太在与两个儿子立遗嘱时,同时与由两个儿子照顾,那么李老太太的行为便导致了协议的解除,那么其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扶养费用。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分为哪几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