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打印的自书遗嘱的有效吗?
恵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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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华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张山、张宝和张娇。张玉华生前一直与张娇生活在一起,张娇对老人的生活照顾较多。张玉华于2000年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由其一直承租的房屋,购房款为46,307元,由张娇出钱购买。当时张山和张宝都要说不参与此事,张玉华的意见是谁出钱这套房屋就归谁。于购房的次年张玉华取得了该处房屋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上所有权人写的是张玉华。张玉华于2011年11月19日去世,张玉华在生前留下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在遗嘱人处盖只有张玉华的名章,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内容显示该处房屋由张娇出钱购买,在其去世后房屋归张娇。但是张娇的两个哥哥张山和张宝认为这份遗嘱是伪造的,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房屋;张娇认为该处房屋是由她出钱购买并且父亲留有遗嘱,应该由她本人来继承,他的两个哥哥张山、张宝对房屋没有继承的权力。
三人因房屋继承的问题产生了纠纷,不久张山和张宝将张娇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父亲留下的房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山三兄妹的母亲20年前已经过世,2000年张玉华与单位签订协议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购房的次年取得该处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张玉华生前确实留有一份内容打印的遗嘱,在遗嘱人处盖有张玉华的名章,当庭张娇也向法院出示了该份遗嘱的原件。另外张娇还向法庭出示一张购房款收据,收据显示交款人为张娇。那么这个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决,这份内容打印,遗嘱人只盖有名章的遗嘱有效吗?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剖析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指出,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但遗嘱的内容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亦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在本案中,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张玉华名下,张玉华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从遗嘱的内容来看,张玉华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在遗嘱中很明确的表明了其死后房屋归张娇所有。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处分自己所有的房屋完全是合法的,这也正是张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基础。但是一份有效的遗嘱不单要看内容,还要看遗嘱的形式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形式不合法,那么这份遗嘱也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遗嘱。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遗嘱是一种严格的法律行为,因此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做了严格的限制,这样做既可以保障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想法得到充分的实现,又可以使继承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在本案中,张娇向法庭出示的遗嘱是打印的,遗嘱人处也只有张玉华的名章,那么这份遗嘱到底符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呢?我们不妨先看一下自书遗嘱在形式上应当符合哪些要求呢。
第一: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时也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第二,须由遗嘱人签名。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
第三,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
我们不难看出这份遗嘱的内容完全是打印的,在遗嘱人处也只有遗嘱人的名章,那么这样一份遗嘱显然在形式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因此张娇基于这样一份遗嘱主张房屋所有权,显然是不能排除其他继承人对这个份遗嘱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因此形式上不合法的自书遗嘱依然是无效的。
对于张娇出示的缴费收据显示交款人为张娇,那么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到底怎么样,对于张娇在遗产继承中有什么作用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首先这份证据是一份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虽然这份证据上显示购房款的交款人是张娇,因为没有转账记录等其他有效凭证与其相互印证,必然就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情况是购房款是由张玉华所出,张娇只是交款人,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购房款确由张娇所出。即便是第二情况,那么也只能证明是张玉华和张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成为张娇继承遗产的依据。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张玉华长期和张娇生活在一起,急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指出,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进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但是具体的数额及分割方式,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那么如何让确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呢?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不妨先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就可以大致列出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的。
一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经济上给予了比较大的帮助。对待老年人,尤其是对无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微薄的老年人应定期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二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给予了主要照料和帮助。在日常生活中要照顾老人,尤其是年老休弱多病的老人,更应给予妥善的扶助和照料。
三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给予抚慰。《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如经常去老人处过周末,让孙辈子女与老人一同住几日,这些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天伦之乐。
从以上的列举可以看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主要是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来体现,在本案中,张娇长期与张玉华生活在一起,不难看出张娇对张玉华无论是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上都对张玉华进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理应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