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5岁登记23年后老婆要离婚 法院支持女方请求
发布时间: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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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汝磊 周夏)男子阿贵15岁就登记结婚,20多年后夫妻感情破裂,妻子阿花起诉要求离婚。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是否有效,能否判决离婚?11月4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宣判,支持阿花的离婚请求。
两人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一子一女。今年6月19日,阿花以阿贵对小孩不管不问、双方长期分居为由起诉离婚。审理中,法官发现,阿花提交的结婚证以及阿贵的身份证所载明,阿贵的出生日期为1975年,而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时间为1990年,这意味着阿贵领取结婚证时才15岁,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那么,时隔20余年后,这段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因此,这段婚姻当属无效婚姻,两人应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官认为,虽然阿花和阿贵登记时,婚姻登记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但两人共同生活了20多年,形成一系列法律关系并产生了一系列权利义务,法定的无效情形早已消失,故两人的婚姻关系有效,受到法律保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