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发布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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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同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包括:1、有损害后果;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害事实;3、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过错方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一)配偶一方有过错且过错形式必须是故意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过错方所持的心理状态都是故意的,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从婚姻法对结婚条件的规定来看,基于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人应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一方必然是故意的,并且有积极追求与他人同居的目的。
(二)有侵害事实存在。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为生活存在着争吵、纠纷,夫妻一方难免会作出伤害另一方的违法行为,可能使对方的精神受到侵害。法律不可能全面地追究微不足道的违法行为,只能对某些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予以追究。行为是否过错不是某人所言而是众人所公认的然后通过法律来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更多的是来自精神上的痛苦,这种情形可能使无过错配偶一方丧失配偶权,对基于婚姻关系确立起来的配偶来讲,最大的痛苦莫过于丧失配偶之痛了。对于过错方配偶只要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就可以认定无过错方存在着被侵害的事实。
(三)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过错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只要配偶一方受损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过错方就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过错方不必对此承担责任。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信赖、自愿、忠诚而建立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以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身份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也必然给对方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者精神上的痛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致使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则上应限制过错方离婚的胜诉权,如果经调解无效而判决离婚的,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给过错方这种违反婚姻法规定夫妻间的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即由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只要存在着因果关系,过错方配偶就应对另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四)有损害后果发生即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民事违法行为所致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也一样,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法律,就可以说过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