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发布时间: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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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承包权是指承包人因承包法律关系的设立而取得的权利,即对承包标的物所取得的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基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属于所有权及其延伸。因此,按照民法关于合同的一般原理,当承包人死亡时,其生前所取得的承包权即告终止,不发生由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的问题。
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个人承包两种类型。如果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户主在承包合同期满之前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不用更名便可继续承包,并不发生承包权的转移问题。也就是说,户主的死亡,并不影响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是个人承包的,承包人在承包合同期满之前死亡,其继承人要求继续承包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承包对象的种类必须是法律允许继承人承包的项目;二是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如果承包合同虽无规定,但在承包人死亡后,发包方同意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也应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但是,应当看到,这种继续承包绝不是遗产继承,不能按遗产继承的办法去处理,这实际上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继承人之间重新签订的一项新的承包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合同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