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离婚过程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抚养纠纷
发布时间:2013-08-05
浏览次数:780
李某(男)和胡某(女)于1994年登记结婚,住在男方分配公房里。次年,双方生育一女。李某两年前从某国有单位辞职,借债10万元从事个体运输,挣钱后已还款7万元。不久李某迷上了赌博,不务正业。胡某生完孩子后也下了岗。为了生活,胡某陆陆续续向朋友借了1万元。2011年,女方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的扶养费问题,并且主张自己所借的1万元债务要由双方清偿。男方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如果离婚,不负担女儿的扶养费,而且自己在外未清偿的3万元债务也由女方负担,女方还要搬出住房。双方争议无法调解。
律师评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李某因赌博不务正业等行为构成准予离婚之条件,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李某和胡某在离婚时,女儿抚养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先行协议,如果男方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男方支付。李某和胡某的住房为男方承租的原单位公房,《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一方无承租公房权的处理,可以实行暂住,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男方有能力负担,应给予一次性补助。”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共同债务。本案中,两笔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两笔债务均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胡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胡某和女儿可暂住于现居住房屋处,4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