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发布时间:20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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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是一项对夫妻的债权人进行保护的规定。夫妻进行财产关系约定或夫妻财产分割,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当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如果第三人知道上述约定,则应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且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转移给夫妻一方,那么该方应在转移财产的实际割夫妻财产时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第三人的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该债务的,不足清偿部分,由夫妻协议以个人财产分担清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这可防止夫妻以约定财产关系来逃避债务,或在分利益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