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抚养费典型案例及法官释法
北京一中院
发布时间: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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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权的确定与变更相关案例
提示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坚持不要孩子抚养权,而父亲要求的,可判决抚养权归父亲
案例1:男方王某与女方郭某2010年8月经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7日登记结婚, 2014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
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女方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抚养,男方及其父母对婚生子进行了细致的照顾,故婚生子由男方抚养为宜。
就抚养权问题,男方主张,女方作为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且孩子现未满两周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女方抚养。女方则不同意抚养孩子,主张其本人及其父母均患有疾病,身体不好,不适宜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婚生子现与男方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年纪较小,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女方坚持不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故孩子由男方抚养更为适宜,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子由男方抚养。
提示二:确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案例2:男方与女方经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3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6日生育一女,现就读于某中学。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女方诉至法院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男方离婚,双方之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男方称同意离婚,婚生女跟谁生活,尊重孩子的意见,若孩子跟随对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若跟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按照其工资额的30%支付抚养费。经法庭询问,双方之女表示愿意跟随男方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对其意见法院予以尊重,女方应给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酌情予以确定。遂判决双方之女由男方抚养,女方自2013年7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抚养费9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提示三:确定抚养权时,需要综合权衡双方生活环境,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一方
案例3:女方孙某与男方王某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7月8日登记结婚,其中女方为初婚,男方为再婚。婚后,双方于2009年1月12日生育一子名王小某。双方由于年龄相差较大,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矛盾逐渐积累直至无法调和。女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离婚并判令婚生子王小某由女方抚养。
男方则称王小某出生后,其与女方和孩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孩子在附近的幼儿园上学,平时也是由其接送,直至2014年9月被女方强行带走,其怕伤害孩子,所以并没有采取什么行动,只是劝解对方回来,一家人好好生活。同时,其老来得子,为孩子成长的更好,送孩子参加了各类辅导班,其尽了主要抚养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小某出生后,女方和男方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王小某日常的接送、教育和培训费用的负担及陪同学习等事项,主要由男方承担,男方尽到了对王小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孩子成长良好。女方在没有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王小某带离原居住地,中断王小某正常的教育和其他学习活动,并以此造成某种既成事实的行为,明显不当,客观上对孩子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双方婚生之子王小某由男方抚养,女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王小某十八周岁时止,按月支付抚养费。
提示四: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案例4:女方张某与男方王某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林由男方抚养。女方称自双方离婚以来,男方无所事事,不管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故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小林的抚养权。女方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其与小林在一起游玩的照片以及男方向案外人借款签名的借条。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诉讼意见,向法院提交了其从业证明以及个人债务已清偿的证据材料。
法院经查认为,女方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林由男方抚养对小林的身心健康发展确有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了给子女提供稳定、持续的生活成长环境,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如果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直照顾孩子,且愿意并有能力继续帮助照顾孩子的,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但是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应当根据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适用。如案例一中,虽然未成年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但由于其母亲坚决不主张抚养权,而该子女一直随其父亲生活,且其父亲也愿意抚养,最终法院将抚养权判决给父亲。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总之,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二、抚养费支付相关案例
提示五: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亦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案例5:小明系男方张某与女方刘某的非婚生子女。2013年5月到2014年12月,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小明抚养费。2014年12月以后,男方再未支付小明抚养费。2015年1月,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男方向小明每月支付抚养费,自2015年1月起至小明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享有同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判决男方自2015年1月其按月支付小明一定数额抚养费。
提示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支付抚养费
案例6:女方王某与男方刘某于2010年6月结婚, 2012年8月,因与女方发生争执,男方负气离家。2013年2月,女方生下小建。男方因与女方发生矛盾不愿回家。小建一直由女方抚养,男方未支付抚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2015年4月,小建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对婚生之子小建均有抚养义务。
在男方自行离家期间,小建一直由其母抚养,其母不仅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支付了相关费用。男方作为未成年人小建之父,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建的请求。
提示七: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给付方式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案例7:小峰系女方赵某与男方王某的婚生子女。2010年12月,赵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小峰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13年8月,小峰向法院起诉称其母亲赵某失业,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自身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增加,每月600元的抚养费难以维持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增加抚养费数额至每月1200元,且一次性支付其十八周岁前的全部抚养费用。男方辩称其同意增加抚养费,但其月收入低,不能一次性支付,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收入证明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峰以学业、生活需要为由请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但其无法证明男方具有一次性给付的经济条件能力,故法院对其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小峰抚养费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提示八:离婚后一方支付了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对其他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仍有支付义务
案例8:小君系男方马某与女方李某的婚生子女。2011年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之子小君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2013年2月,小君因身体疾病到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2011年、2012年小君参加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一万余元。小君诉至法院,请求男方负担医疗费与教育培训费用的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免除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而应考虑相关支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负担公平。法院支持了小君的诉讼请求。
提示九: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案例9:男方与女方于2000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6日生有一女,现已满十周岁。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于2009年起开始分居。现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双方所生之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男方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婚生女。庭审中,关于男方的收入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女方主张男方年收入为80万元,男方主张自己月收入为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分居后婚生女随女方生活,现婚生女亦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故由女方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双方主张存在较大差异,且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参考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7560元标准,确定男方每月给付1500元。遂判决婚生女王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女方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释法: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抚养费不以离婚为条件,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要承担该项责任。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审判实务中,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负担扶养费一方的实际收入,结合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确定扶养费最终数额。
同时,关于课外辅导费用能否在抚养费纠纷中支持,一般应当区别对待。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并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符的课外辅导。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同意参加的辅导课程,以及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夫妻负担能力的辅导课程,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超出双方负担能力,过度报班或参加具有奢侈性消费的辅导班,辅导费用一般不应支持。
来源:一中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