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生为老师养老送终获巨额遗产(附判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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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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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一则“上海学生为无儿无女老师养老送终,获48万遗产”的新闻传遍网络,报道中引用法院判决书中一句“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打动了不少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尽管该案判决于法有据,但对正能量的支持力度还是比较明显。显然,在世风日下的今天,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较强的价值宣示与指引作用。
下面是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全文及相关新闻报道,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裁判观点】
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作为一名学生,能对自己的老师进行长期关怀和照顾,其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裁判文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上海市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上海市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中国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北京市某2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上海市中国中学(以下简称“中国中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被告中国中学之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是被继承人魏老师的学生,从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一直对魏老师进行悉心的照料,原告及其家人把魏老师当成自己的亲人,事无巨细都竭力帮助。原告帮魏老师看房子买房子,接他住院治病还进行护理,平时一直照顾着魏老师的衣食住行。2012年魏老师身患癌症,原告一家仍然耐心照料护理直至2012年9月14日魏老师去世。去世后,原告一家还为魏老师的葬礼奔波并垫资。
被继承人魏老师的父亲魏某1于1970年12月27日死亡、母亲桂某某于1985年4月18日死亡。魏老师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结婚生子。
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被继承人生前单位上海市中国中学提出了异议,故法院裁定终结审理。故诉至法院:
1、要求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魏老师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贵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继承;
2、要求判令户名为魏老师账号为09-XXXXXXXXXXXXXXX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存折中的480,000元资金由原告继承。
原告郑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呈如下证据:
一、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旨在证明被继承人魏老师于2012年9月14日去世;
二、居民户口簿,旨在证明被继承人户口簿在原告处;
三、户籍信息摘抄,旨在证明被继承人父亲魏某1于1970年12月27日死亡;母亲桂某某于1985年4月18日死亡;被继承人没有兄弟姐妹,没有结婚生子,其虽有一个亲哥哥,但被继承人后来被其姑妈收养,且该亲哥哥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被继承人是孤老;
四、房地产登记薄,旨在证明系争房产产权人是被继承人;
五、存折复印件,旨在证明被继承人尚有存款48万元;
六、社保卡、授权委托书、护理措施实施风险告知书、病危通知、化疗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旨在证明原告在被继承人住院期间的照顾情况;
七、工资卡、外币一本通存折,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旨在证明原告对被继承人的平常生活也进行了一定照料;
八、委托书,旨在证明被继承人曾于2012年委托原告和其原工作单位领导商量如何化疗。
九、证人证言(魏某2)、证人证言(邱某某),旨在证明十多年来原告一直细心照顾被继承人;
十、魏老师生前病友王某2出院小结,旨在证明其住院期间照顾状况;
十一、费用单据,旨在证明医疗费用及保姆费用支付情况。
庭审中,原告申请了证人陈某1(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康健路XXX弄XXX号XXX室)到庭作证,其证言如下:
其嫂子陈某2系被继承人魏老师病友,其嫂子住院期间其都在医院,看到原告和保姆每天都去照顾魏老师。因为护理这种病人很困难的,味道很重,开始以为原告是魏老师家人。期间有几天原告没来,听魏老师说好像是出差去了。魏老师住院期间,除了原告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人来照顾魏老师。
原告又申请了证人陈某3(女,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广元路XXX弄XXX号)到庭作证,其证言如下:
其是魏老师在民革的党内同志。2012年7月魏老师生病住院,要写一份遗嘱,在场人挺多,有她的学生,还有证人。证人推荐民革的律师到场公证,联系了公证处两位律师到医院来做遗嘱,后来基本都谈得差不多了,但最后一点结尾工作没有做好,后不知道什么原因魏老师否定了此事,不愿意公证了。遗嘱内容主要是将她的财产和存款和房子都给原告,当时原告是回避的,没有在场,到走廊上去的。期间原告出差去几天,魏老师的存折由证人保管。
原告还申请证人竺某某(女,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康健路XXX弄XXX号XXX室)到庭作证,其证言如下:
原告是照顾魏老师的,从1986年始每年两、三次都会去看望魏老师。2000年魏老师在家摔了一跤,是原告通知的其他同学,从这个时候开始原告每周都要去魏老师家。2010年魏老师已经不能走路了,住院的费用是原告去刷的卡,护工也是她请的,每周大概都要看望2、3次。
原告另申请了证人杨某某(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到庭作证,其证言如下:
证人与原告是同学。他们同学一直都在聚会,以原告为主,好多女生都在照顾魏老师的生活,魏老师几次生病原告都是全程照顾。魏老师把钱看的很重,请保姆的钱都是原告垫付的。对财产处理上,魏老师所在居委会干部让她把遗产留给居委会,魏老师一脸不肯,当时民革的那位女士也在,就叫来了民革的律师,说要立遗嘱,魏老师就不肯了,说觉得自己就要死了似的,情绪很反复,后来听说遗嘱虽然立了,但缺少本人盖章,所以未立成。
被告中国中学辩称,被继承人魏老师是该校员工,于1990年退休。直到2012年7月份患癌症住院之前,被继承人一直能生活自理。其主要经济来源是自己存款和学校帮其申请的孤老补助,住院前被继承人请了钟点工,之后请了24小时保姆,全天照顾。学校对其生活状况一直有关注,对其生活进行了一对一的照料。学校没有听说过原告对魏老师尽过赡养义务,直到2012年7月被继承人住院,校方派人看望,才知道了原告在生活上给予其一定照顾。因为原告住的地方离医院较近,所以被继承人的存折放在原告处,但大病医保等情况还是由学校在负责,直至魏老师去世。原告照顾时期只有两个月,原告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只是从学生角度进行一般照顾,没有达到赡养义务的水平;原告说其帮被继承人买房看房,但其实是学校派了4个人去帮助其搬家,期间也没有看到原告;被继承人在病重期间,因为是孤老,学校多次提醒她要立遗嘱,被继承人多次表示没有想好;原告曾找了公证处人员希望继承财产,但被继承人是拒绝的,可以证明将财产赠送给原告是违背被继承人意愿的。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递呈如下证据:
一、退休教工情况登记表,旨在证明被继承人基本信息;
二、退管会通知,旨在证明被继承人是孤老,一直由社会及教工退管会通过学校发放补助;
三、协议书,旨在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拒绝对由原告继承遗产进行公证,与原告闹翻,被继承人收回存折并不再愿意交给原告保管,后来在学校见证和协调下达成了协议;另证明2012年9月3日交付给原告存款金额为596,000元;
四、骨灰寄存证、水电物业费账单,旨在证明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学校帮助办理各种骨灰寄存等事宜,并支付水电物业费等费用。
五、照片及被告网站截图,旨在证明2012年4月26日校方组织退休老师春游,魏老师一人参加并未带保姆,证明其生活可以自理,不存在需要人照顾的情况
被告中国中学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所述房屋价值150万元有异议;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金额应为59万元;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签字有异议;对证据七无异议;对证据八表示未曾见过;对证据九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十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十一真实性无异议,但因被继承人存折在原告处,不能证明系原告出的钱。
被告中国中学对陈某1的证言认为不属实,有一定的主观性;对于陈某3的证言部分认可,恰恰证明了有很多人一起在照顾魏老师;对于竺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认为该证人系原告同学有利害关系,有一定的倾向性。
原告郑某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被继承人不想将存折放在原告处;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郑某某系被继承人魏老师的学生。被继承人魏老师的父亲魏某1于1970年12月27日死亡、母亲桂某某于1985年4月18日死亡。魏老师生前未结婚生子,亦无兄弟姐妹。
1990年起原告一直对魏老师有所照顾,并联合其他同学对魏老师进行探望,魏老师生病时亦主动承担起照顾义务。2012年魏老师身患癌症,原告及其家人常去医院耐心照料和护理魏老师,直至2012年9月14日魏老师去世。魏老师生前将存折存放在原告处。
2012年7月,魏老师曾在他人协助下欲办理遗嘱公证,后因种种原因未办成。
另查明,魏老师退休后亦得到原单位(中国中学)和其他学生的关心和帮助。
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被继承人生前单位上海市中国中学提出了异议,故法院裁定终结审理。
本院认为,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作为一名学生,能对自己的老师进行长期关怀和照顾,其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考虑到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并结合实际,本院酌情确认现由原告保管的被继承人魏老师存折内的存款480,409元归原告所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故魏老师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贵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收归国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在原告郑某某处,被继承人魏老师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折(账号09-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480,409元由原告郑某某继承;
二、现登记在被继承人魏老师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贵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收归国有。
案件受理费22,62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法客帝国按:此处判决书有笔误,应为“原告郑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延伸阅读】
上海学生为无儿无女老师养老送终 获48万遗产
来源|光明网
魏某某,生前是一位老师,一生未婚,无儿无女。在她离开人世时,一直为她落泪的,只有曾经的学生,郑女士。她和魏老师是良师益友,在魏老师生病时悉心照顾。在魏老师过世后,她申请继承财产,而法院做出判决:魏老师48万存款归郑女士所有。
重情重义,善有善报。这八个字用在29年如一日照顾恩师的郑女士身上,可谓恰如其分。
“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郑女士作为一名学生,能对自己的老师进行长期关怀和照顾,其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近日,上海闵行区法院对一起孤老遗产继承案作出公开宣判,郑女士因尽到部分抚养义务,分得孤老魏老师48万元遗产。
文革结缘 师生情同母女
魏老师一生坎坷,父母亡故早,自己没结婚,只有一个亲哥哥,但已先于其死亡。
郑女士是魏老师的学生,她为何照顾老人29年之久?这要从50年前的一场批斗会说起。
上世纪60年代,文化大革命没有结束,知识分子还是“臭老九”。在一次批斗会上,担任班干部的郑女士劝阻同学们不要狠斗魏老师,感恩的魏老师自此对小郑刮目相看,帮助她求学立身,两人就这样结下不解之缘。
毕业后郑女士不忘恩师,从1986年开始,她每月都到魏老师家探望。老师退休后,家里已无亲人,孤身一人的魏老师经常犯肩胛骨的老毛病,需要去医院,郑女士总是陪行,并购置生活必需品,就这样一晃二十余年。
2000年,魏老师摔倒住院,郑女士悉心照料,后来她提出要更换居住环境,郑女士与其他同学四处看房,奉贤、青浦、闵行到处跑,最终选定了颛桥的房子,继而联系操办。2007年,魏老师乔迁新家,改善了居住环境。在魏老师70大寿时,郑女士特意召集同学们,请大家为老师祝寿。
2008年,在毕业40周年的聚会上,郑女士带着魏老师参加。没想到就在这天,魏老师胃部不适,去医院,发现已经是胃癌晚期。2011年魏老师原来所在学校为其开具了孤老证明,方便其入院治疗。
2012年9月魏老师去世,在操办葬礼时,郑女士发现魏老师的家门已被人换了新锁,拿不到材料魏老师无法落葬。于是,到魏老师生前工作的学校打听,找居委会联系,但是问题都得不到解决。清点魏老师的遗产,有48万的存折和一套颛桥的房子,郑女士最终决定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上述魏老师的遗产。
病友作证 照顾无微不至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郑女士把魏老师看成亲人,魏老师在生前也跟许多同学说过,郑女士像其女儿。
在法院开庭审理当日,魏老师邻床病友的小姑子陈女士来为郑女士作证。
2010年,魏老师已经不能走路,在住院卧病在床期间结识了陈女士。提起当年的事,她娓娓道:“当时魏老师在1床,我们在2床,当时,我们这两床因为都不是家人在照顾,是学生和小姑子,在医院还蛮出名的。”
“开始时,我不知道郑女士是魏老师的学生,还以为是魏老师家人,因为护理这种病人很困难的,味道很重的。郑女士每天都去照顾,上午我去了她也到了,下午我走了她还没走,有的时候晚上不放心也会过来看一下。”
“除了她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人来照顾魏老师。有一次她几天没来,听魏老师说是出差去了,这两天里魏老师要换药,但没有付钱,因此耽误了用药。”
“后来魏老师病情重了,一个人肯定不行,需要24小时保姆和郑女士两个人。保姆照顾,郑女士负责在外面跑。”
陈女士还说:“魏老师生前说过她信任郑女士,她将钱都交给她,有一次说要是治好了就住到她家里去。后来公证处来了人,说不要轻易将财产给人,魏老师就犹豫了,因为她对钱看得很紧的,之前很多开支都是郑女士给垫付的,有一次魏老师感觉身体好了点,就对公证的事犹豫了,没有立遗嘱了。”
公证夭折 学校提出质疑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拿出了一份《协议书》作为证据,并称:之所以有这份协议,是因为魏老师生前拒绝对由郑女士继承遗产进行公证,与其闹翻,后来在学校见证和协调下达成了协议。这份《协议书》证明了魏老师生前不愿将遗产立给原告郑女士。
法官试图还原当时的情形,另一位证人陈某出庭。他说:“2012年7月份的时候,魏老师生病住院,那时候要写一份遗嘱,那一天下午到的人蛮多的,有她的学生,还有我,当时民革的两位律师到医院来做公证,后来基本都谈得差不多了,最后一点结尾工作没有做好他们就走了,准备后来完善一下,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魏老师否定了此事,不愿意公证了。”
当被问及公证内容时,陈某说:“遗嘱内容主要是将她的财产(存款和房子)都给原告郑女士,原告是回避的,没有在场,到走廊上去的。据我了解,原告郑女士经常照顾魏老师的。住院期间我去看望她时,郑女士都在场。”
当被问及魏老师不立遗嘱的原因时,陈某说:“我不清楚,据我了解,可能是魏老师这个人心思比较活络,8月份有段时间,魏老师认为自己病可能会好,认为会有奇迹发生,可能不想将财产给掉,想自己管。”
好人好报 获分48万遗产
最后一位证人出庭了。同为魏老师学生的莉女士陈述:“从学校毕业出来,我们一直都跟魏老师有联系。1986年,魏老师身体不好,原告郑女士主动提议说帮忙照顾。”
“2000年魏老师在家摔了一跤,原告郑女士通知我们去看望,她也在医院陪夜,从这个时候开始,原告每周都要去魏老师家,如果她没有时间会打电话给我,让我买点菜送过去。魏老师和原告家人都认识,原告过年会带魏老师去家里过年,后来(魏老师)过生日还有换房子都是郑女士在忙,我跟着去过三次,另一个同学跟着去了两次,奉贤、青浦到处跑的。”
“到2010年,魏老师已经不能走路了,到六院住过几天,后来又到华山医院看过,长征医院也看过,到医院看病,出租车费、吃饭什么的都是原告郑女士付的。一次去华山医院,坐公交车,原告是将魏老师抱着上去的。”
当被问及魏老师生前是否对财产有过交代时,莉女士说:“都是给原告的啊,存折都在原告处。魏老师把原告当女儿看,一直说没有钱让原告垫付,还说出院了要住到原告家里去。魏老师平时很节约的,我陪她出去,去过三次,每次去都是原告买单,钱看得挺重的。”
此时,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一个观点:原告郑女士如果真像其所说从1986年开始照顾魏老师,该行为是值得赞赏的,但原告现在要求得到全部遗产,应属不合理。
姑且不论魏老师生前未立下遗嘱给郑女士遗产,单是魏老师作为孤老这点,其许多朋友都对其照顾很多,学校给了孤老补助金并且不定期去探望,居委也帮忙照顾孤老,当然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只希望求得公证,不涉及遗产,但如果都像原告郑女士一样主张继承,魏老师会有很多继承人。
而原告律师陈述:郑女士不仅仅是尽到了“一定的”照顾义务,实际上已经尽到了子女对父母的照顾义务,魏老师生前跟许多同学都说过,原告像其女儿,也说百年以后会有所交代。原告应当享有遗嘱继承的法定权利,如果口头遗嘱不成立,结合魏老师多次表达的意愿,原告应当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分割遗产时可以多于法定继承人的份额。
法院最终认为: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郑女士作为一名学生,能对自己的老师进行长期关怀和照顾,其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依照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考虑到被继承人是孤老,原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法院判决:原告郑女士继承被继承人魏老师存折内的存款48万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房产收归国有。
庭后,郑女士又要去忙魏老师的葬礼,她只想快点让魏老师落葬。她的一生与魏老师结缘,这又岂是金钱能够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