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别适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海那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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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华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李华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7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李华一个人。2010年,李华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12年,李华被检查出患有重病,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李华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就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李华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法律规定】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律师分析】
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李华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
2、李华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李华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
3、李华的遗嘱对自己的部分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到李华的房产。
4、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律师提醒】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转自:海那法律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