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实现方式与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
发布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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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尽快得以实现?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财产上。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发生的原因没有消灭,共有财产就不能分割。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对方没有可以用来承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个人特有财产,那么赔偿的结果就等同于行为人将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拿出来交给受害人,这无异于把左口袋里的钱拿出来放进右口袋,不具有赔偿的意义。
所以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实现必须以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或以对方有个人财产为前提。然而现实中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人毕竟只占少数,绝大部分都遵循共同财产制。如果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就不存在,受害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是“空头支票”,无法真正行使。因此,为了完善婚姻家庭关系立法,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夫妻分别财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克服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执行方面的缺陷,法律规定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法院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而设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夫妻分别财产制。由于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改设为分别财产制,所以分别财产制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又被称为非常财产制。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制能够保证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出现婚姻一方通过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的情形,或出现一方因各种原因而陷入经济困境,而另一方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有可能危及婚姻家庭生活的维持情况时,可通过法律规定变更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使得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只规定了两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除外情形。但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非常财产制只有在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得以实行,当夫妻一方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共同财产不能得到分割。为了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拓宽将婚后所得共同制改变为分别财产制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结合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参照各国立法,主张出现下列特定事由之一时,可由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一)夫妻一方没有妥善管理共同财产的能力;(二)夫妻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家庭基本生活费用;(三)夫妻一方出于故意,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四)夫妻一方因触犯刑法,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五)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满一年以上;(六)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七)其他重大事由。在上述特定事由消除后,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夫妻一方提出的恢复原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请求。
夫妻非常财产制不仅有利于为受侵害的配偶一方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获得赔偿,而且能够有效遏制婚内侵权行为,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经济和夫妻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