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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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一对老夫妻拥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有5个子女。二老立有《遗嘱》载明:“百年之后,名下房产由二女儿继承。”该《遗嘱》由老先生手书,二老在“立遗嘱人”的位置亲笔签字,无见证人在场。不久,老夫人病逝,二女儿认为按照《遗嘱》的安排,自己应当继承老夫人的50%房产份额,其他4名子女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并对《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大异议,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
【律师说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文恩律师
正如上述案例,夫或妻一方手书,双方签字,无见证人的遗嘱通常称为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共同遗嘱的效力,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尚不明确。现实存在的共同遗嘱问题诚待司法实践解决。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我们总结出下列两种观点:
观点一
共同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只能说类似于自书遗书或代书遗嘱。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上述案例中的共同遗嘱由老先生手书,不是老夫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上述案例中的共同遗嘱无见证人。共同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鉴于遗嘱是要式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结论是:共同遗嘱无效,起码不应认定为仅仅签字一方(案例中老夫人)的遗嘱。
观点二
遗嘱是立遗嘱人安排其去世后财产如何处理的法律文件,体现所有权的处分功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进行了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防止立遗嘱人受胁迫,防止篡改遗嘱。因此,能够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共同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
另外,夫妻双方生前的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的财产份额。遗嘱正文由一方书写,另一方只是签字,处分的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基于处分财产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的一份遗嘱,不应看做一方为另一方进行的遗嘱代书,不应适用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因此,应当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
【律师指点】
上述案例法院最终采纳了观点二,判令共同遗嘱有效,王文恩律师近来处理的该类型案件,法院持前述观点二的居多。上述两种观点都得到了司法实践的一定认可,但共同遗嘱显然存在法律上的风险,王文恩律师建议:夫或妻应当分别订立遗嘱,以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对于老年人或者子女间争议较大的情况,最好采用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方式立遗嘱,方能维护立遗嘱人和受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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