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的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3-08-05
浏览次数:1228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本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不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1)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必须指出的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