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真假遗嘱之争
发布时间: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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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病亡后给一对儿女留下了一处价值不菲的房产,可是,兄妹两人却分别握有内容截然相反的遗嘱各一份,由此引发了一场遗产争夺大战,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究竟哪份遗嘱有效呢?2006年8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真假遗嘱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持有母亲最后遗嘱的哥哥,本以为胜券在握,可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手中的母亲最后的遗嘱,却敌不过妹妹持有的时间在前的遗嘱,不但输掉了官司,而且输掉了亲情。
争夺遗产:兄妹反目闹上法庭
江苏省宜兴市某镇居民赵玉芹与丈夫孙松婚后生育一对儿女,长子赵晓斌出生于l980年4月,次女赵媛出生于1986年2月。夫妻俩拥有建筑面积为304.52平方米的房屋一幢。
2002年8月,孙松因交通事故死亡。孙松死亡后,孙松的父亲及儿子赵晓斌、女儿赵媛均对孙松的遗产放弃继承,同意上述房屋全部归赵玉芹所有。
2003年,赵玉芹被诊断为鼻癌,2004年又被诊断为鼻咽部癌伴肺内转移,纵隔淋巴结转移。2005年1月25日,赵玉芹最后一次住进宜兴市肿瘤医院治疗,至2005年2月6日出院。期间,赵玉芹预感到自己来日不多了,特别是对女儿牵挂不下,想到女儿还小,尚未婚嫁,虽然说女儿在宜兴某商场做营业员,但工资只有500元,自己死后,女儿将如何生存,成了赵玉芹的心头之忧。为此,赵玉芹决定趁自己意识还清楚的时候,将自己的后事安排一下。
赵玉芹小时候只读过几天书,文化水平比较低,于是,她请见证人钱立军代书,并邀请律师李国强及自己的弟弟赵金明、妹夫杨大鹏等人在场见证,于2005年2月1日立下遗嘱,载明:由赵媛、赵晓斌各继承l52.26平方米的房屋。同日,宜兴市肿瘤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证明赵玉芹立遗嘱时神志清楚。
2005年3月22日,赵玉芹因病死亡。同年7月,赵玉芹的遗产即其所有的房屋拆迁,将得到一笔数目不菲的拆迁补偿费。对于补偿费的处理,便提到日程上来了。
赵媛拿出母亲的遗嘱,对哥哥说:“爸妈去世后留下300多平方米的房屋,根据爸妈生前意愿,该遗产应当由我们兄妹平均分割继承。”但是,赵晓斌对赵媛的要求置之不理,他说“我可有母亲的最后一份遗嘱,遗嘱写明房屋由我一人继承。”见哥哥赵晓斌不按父母意愿,想独占房屋,妹妹赵媛十分伤心。可是,赵晓斌就是寸步不让,兄妹最终反目。万般无奈之下,2005年7月20日,赵媛来到江苏省宜兴市法院,一张民事诉状,将哥哥赵晓斌推上了被告席。
唇枪舌剑:两份遗嘱谁真谁假
令赵媛没有想到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晓斌果真向法院另外又提供了母亲赵玉芹的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叫赵玉芹,今年48岁。我本人体弱多病,现正病重。特此,我对属于我个人房产作一份遗嘱。我死后,我的4间楼房合计304.52平方尽归我儿子赵晓斌所有。(儿媳不能继承我的房产,此房产为儿子的个人财产。)今天所立遗嘱为该处房产的最后遗嘱,此前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赵玉芹2005年2月12日。”据此,赵晓斌提出该遗嘱属最后一份遗嘱,应以该遗嘱为准,其母亲的遗产应全部归他一人所有。
虽然赵媛对哥哥提供的遗嘱的真假产生怀疑,但赵晓斌提供的书面遗瞩却是客观存在的,要推翻赵晓斌提供的遗嘱,就必须提供出足够的证据及理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赵媛申请自己的外婆陈小香、姨父杨大鹏,及舅舅赵金明到庭作证。
陈小香出庭作证,情绪十分的激动,愤愤地说:“赵晓斌对母亲很不孝顺,自己曾在2002年陪女儿赵玉芹去南京看病时,外孙赵晓斌将赵玉芹的膝盖踢青,这次赵玉芹生病后,她听隔壁的人讲,赵晓斌经常谩骂赵玉芹,叫赵玉芹去死,还有赵玉芹从医院出院后在家中需接氧气,她看到赵晓斌曾经将氧气关掉。另外,赵玉芹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回家后经常神志不清。”杨大鹏在庭上作证说:“在2004年8月就听到赵玉芹对我讲,赵晓斌对她不好,经常骂她,还讲要扔她到井里,赵玉芹在住院期间的神志基本清楚,出院回家后经常神志不清。”赵玉芹从宜兴市肿瘤医院出院回家后还打电话告诉他没饭吃、没水喝,且赵晓斌还要关氧气。赵金明当庭认为赵晓斌是一个逆子,赵玉芹不可能会将全部遗产给赵晓斌一个人。
法院定论:在后遗嘱难敌在前遗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赵玉芹先后于2005年2月1日、2005年2月12日两次立下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因两份遗嘱中无公证遗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根据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赵玉芹文化程度很低,从第二份遗嘱的内容来看,与赵玉芹的文化程度极不相符。二、赵玉芹患的是鼻咽癌且已伴肺内转移、淋巴结转移,在立第一份遗嘱后的第五天即2005年2月6日已放弃治疗回家,一直靠输氧维持生命,且三个证人证明赵玉芹出院后神志时好时坏,所以赵玉芹在立第二份遗嘱时神志是否清楚无法确定。三、根据证人的证言可以认定赵晓斌对母亲很不孝顺,且有辱骂及断氧气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赵玉芹将财产全部指定由赵晓斌一人继承有违常理。四、在2005年2月,赵媛虽已在商场打工,但收入较低,且未婚嫁,赵玉芹如果将财产指定由赵晓斌一人继承,赵媛将无家可归,据此,赵玉芹将个人财产全部指定由赵晓斌一人继承更不符合常理。据此,应认定赵玉芹于2005年2月12日所立遗嘱不是赵玉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应属无效。
2006年5月15日,宜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赵玉芹的遗产建筑面积为304.52平方米的房产(已拆迁)由赵媛、赵晓斌各半继承,即赵媛、赵晓斌各享有l52.26平方米的相应权利。
一审判决后,赵晓斌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赵晓斌认为,首先,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应认定赵玉芹2005年2月12日所立的自书遗嘱有效。一审法院认为赵玉芹文化程度低到不能写遗嘱显然是主观臆断。一审法院认为自书遗嘱书写时神志是否清楚无法确定,认定赵晓斌不孝顺也无事实依据,所谓关掉氧气更是捕风捉影。赵媛有劳动能力,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农村传统习惯是房产传男不传女,赵玉芹将房产全部让儿子继承也是合情合理的。
针对赵晓斌的上诉,赵媛答辩认为赵晓斌所持遗嘱为无效遗嘱。她说:从该遗嘱内容看,短短几天内被继承人将全部遗产由兄妹平分转变为由赵晓斌独自继承,真实性就有问题。2005年2月6日,被继承人放弃治疗回家,全靠接氧气活下来,出院前后已神志不清,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再且,从证人证言看,赵晓斌不孝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赵晓斌采用关氧气等方法胁迫被继承人立遗嘱,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某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应结合全案其他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作出判断。赵玉芹于2005年2月1日所立遗嘱,由律师代书,并由李国强、赵金明、杨大鹏等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该遗嘱的可信度较高,应认定为赵玉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遗嘱订立至2005年2月12日,共十余天,期间赵媛并未对赵玉芹有任何不当行为,而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的陈小香、杨大鹏、赵金明的证言,却证实赵晓斌对赵玉芹确有不孝行为,赵玉芹反而以后一份遗嘱改变原来的遗嘱,指定遗产归赵晓斌一人继承,与常理不符。赵晓斌陈述,赵玉芹自书遗嘱由赵玉芹一人独自完成,并无其他人在场,而从遗嘱内容的完整性、逻辑性及文字表达看,与赵玉芹的文化程度不相符,在遗嘱改动处按指印,更须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和职业习惯的人才会有此意识,赵玉芹一人难以独立完成。因此,赵晓斌所提供的遗嘱,难以使人确信是赵玉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该遗嘱未予采纳,并无不当,赵晓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06年8月28日,无锡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摘自《检察风云》2006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