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无法定严重过错,对方无法主张损害赔偿
惠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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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12日,因夫妻投靠,李某某的户口从原籍河南省沈丘县李老庄乡付楼行政村李竹营村某号迁入徐某某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门街某号。2009年6月,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某离婚,2009年11月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因徐某某认为其将李某某的户口迁至本市后不久,李某某就提出了离婚,李某某的行为欺骗了徐某某的感情和人格,给徐某某的精神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故徐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赔偿精神补偿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支付劳务费3,000元、支付车旅费500元、支付邮资费300元、支付请客吃饭费用2,700元、支付送礼费用1,500元,共计费用108,000元。
律师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基于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时,他方才可请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徐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上述情形,故徐要求李赔偿其精神损害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徐要求被李赔偿因其帮助其将户口迁入本市而产生的劳务费、车旅费、邮资费、请客吃饭费、送礼费等的诉讼请求,此亦无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此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