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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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2月18日电 今天上午10时30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查明,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不同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居住在同一寝室内。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之前其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将上述剧毒化学品投入寝室内的饮水机中。4月1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投入了剧毒化学品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赴医院治疗。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梁 宗)
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