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的继承
恵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11-25
浏览次数:1039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给付条件成就后,保险人应向合同指定的保险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但实践中,出于某些原因,可能出现保险合同没有合法受益人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由于被保险人作为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享有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取得。
1没有指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不明确被视为未指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权作为期待权,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方可转化为现实权利,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这一期待权自然随权利主体的消灭而灭失,此时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只能归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也就成为其遗产。需注意的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在实践中应包括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形,由于受益权以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生存为前提,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应按照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虽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无需征得其同意,但受益人可以明示的方式放弃受益权。同时,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将依法丧失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