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推定
恵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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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则各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当如何确定,这是一个直接影响到继承人利益的重要问题。
我国继承法对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应如何确定其死亡的先后顺序,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确定了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该《意见》第2条规定:互有继承权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可见,对没有继承人的死亡人和长辈的死亡人(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实行的是死亡在先的推定制;而对同辈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实行的则是同时死亡推定制。这一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体现了两个原则:保护继承人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则。据此,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死亡人的死亡先后: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死亡人辈份不同的,则推定长辈先死亡。
3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死亡人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