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
发布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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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
2、未成年子女的证言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
3、专家辅助人
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相关专家出庭,解释包括受虐配偶综合症在内的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专家辅助人必要时接受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疑。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
专家辅助人可以是社会认可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临床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社会学家或社会工作者、一线警察、庇护所一线工作人员。他们一般应当有一年以上的直接接触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包括本案受害人)的研究或工作经历。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曾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庇护所、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5、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
接警或出警记录载明施暴人、受害人的,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出警记录记载了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方在场(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做出判断。
报警或出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证。
6、互殴情况下对施暴人的认定
夫妻互殴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以下因素正确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
1)双方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
2)双方互殴的原因, 如: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自卫;或一方先动手,另一方随手抄起身边的物品反击;
3)双方对事件经过的陈述;
4)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如:一方掐住相对方的脖子,相对方挣扎中抓伤对方的皮肤;
5) 双方或一方之前曾有过施暴行为等。
7、法院调取、收集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
2)由于加害人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与家庭财产数量以及加害人隐匿、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有关的证据;
3)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综上,家庭暴力问题是否能被法院认定,主要看是否能提供有效证据。